校发[2018]2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生活待遇,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在全日制学生中招收的“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专项计划研究生,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 元。
第三章 发放及管理
第五条 发放
(一)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每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提交至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600 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 元,按 10 个月发放。
(二)对于本硕博连读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其所处的培养层次确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标准。
(三)对于毕业研究生,从学校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基本条件要求,加强对研究生的日常考核和对学籍异动的管理,将考核结果和变更情况及时报告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研究生是否参加培养单位、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是否执行导师安排的教学、科研、实习活动,是否无故旷课和擅自离校等。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的研究生,学校将对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做出相应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故未按时注册的,不予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对日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直至考核合格;
(三)对退学、取消学籍、转学的,自相关文件签发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四)对休学的,自学校批准之日起的第二个月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之日起的第二个月恢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五)本硕博连读、硕博连读生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者,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不符合获得国家助学金研究生档案材料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研究生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