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硕士、博士学位证书是申请学位人员获得相应学位的证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后下发至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学位证书的管理。
学位证书下发时应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学位证书管理的人员领取。学位证书应按时发放给获学位人员;如研究生培养方式为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则须按研究生入学相关合同之规定,直接移交至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学位证书发放须有文字记录,并在各培养单位永久保存。
学位获得者在领取学位证书后,应认真核对本人信息,如有错误,须在十五日内将学位证书及需更改信息等相关材料交至所在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并由各培养单位统一报送学位办公室进行更正。逾期不再办理学位证书更改换发事宜。学位办公室在调查核实需更改信息后,于规定时间统一换发。
学位证书应当妥善保存,丢失不予补发。如学位证书丢失,需开具获学位证明,则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获博士/硕士学位证明申请表》,由原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查;
2、同一底版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学位办公室
200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