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现将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各环节中应注意的一些事项汇总并下发到各培养单位,请各单位在具体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一、论文送审工作
第一、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排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事宜,学位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评阅专家名单或单位须由所在培养单位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各单位应确保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1个月的评阅论文时间,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半个月的评阅论文时间。
第二、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
1. 应聘请至少两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专家。
工程硕士研究生,其论文评阅应至少聘请三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两位是来自企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其论文评阅人中必须有一位是实际工作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三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送审应在答辩前两个月由各单位将论文送交评阅人手中,导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2. 评审结果处理
若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的要求时,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对于评审结果有异议的,提交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三、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
1.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按照《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三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评阅人。
二、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学位申请者申请学位论文完成,指导教师、所在培养单位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通过论文评审后,即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答辩委员会组成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人选,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名,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1.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5至7名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位校外专家(不含校外在我校兼职的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尽量聘请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指导教师以外的博士生导师担任。被选聘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副教授也可参加答辩委员会。
2.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五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指导教师不能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可列席会议介绍情况。工程硕士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两名来自企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工商管理硕士和法律硕士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际业务部门中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专家。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含一至两名临床医学硕士生导师。
3.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4.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指导教师、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二、申请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半个月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三、答辩时应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内容确需保密的除外),要认真做好答辩记录。
答辩秘书负责答辩记录及相关工作。答辩秘书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
第四、答辩程序
1. 学位申请人介绍论文。
2. 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答辩。列席人员也可以提出问题。
3. 学位申请人及列席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单独开会,进行以下程序:
⑴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议书。
⑵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及论文撰写情况。若导师未参加答辩委员会,可邀请导师介绍。
⑶讨论。根据讨论情况起草答辩决议书。
⑷进行无记名投票。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⑸如不同意授予学位,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在规定时间(申请硕士学位为半年以外,一年以内;申请博士学位为一年以外,二年以内)内补行答辩的决议。
⑹通过答辩决议书。
4. 学位申请人出席会议(包括列席人员),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不公布表决票数)。
第五、答辩表决
对学位论文进行表决时,必须在同意票数不低于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时才能做出论文答辩通过的决定。在做出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议时,同意的票数过半数时为通过。
如果未做出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议,任何个人均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补行答辩只能进行一次。
学位办公室
201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