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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2008年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对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进行全面领导。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展涛
    副组长:吴振武、王胜今、赵继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孙长智、陈岗、沈维立、徐学纯、郭学东、董德明、傅景川
    工作小组主要由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人事处等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条  选聘工作原则
    1、博士生指导教师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其任务主要是培养博士研究生。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要服从学校学科建设整体规划的要求,要有利于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和协调发展,要有利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2、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要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四条  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一般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学校指导博士生。
    2、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1953年1月1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如科研成果特别突出且具备指导博士生能力的,本次也可申报。
    3、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其研究工作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目前正在主持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科研项目,有必要的科研经费(自然科学学科近三年年均纵向科研经费3万元以上或横向科研经费年均1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近三年年均科研经费0.3万元以上)。
    4、应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承担过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工作,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年龄在55岁以下的教授一般每年应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
    5、应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6、近五年来科研成果显著,学术水平在国内居本学科前列。具体要求如下(A、B满足任何一项即可):
    自然科学学科:A:发表10篇以上(含10篇,下同)的学术论文;B: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及以上奖2项或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或出版1部高水平学术著作或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且发表5篇以上(含5篇)学术论文。
    人文社会科学学科:A:发表10篇以上的学术论文;B:获国家级社科成果或科研成果奖1项或获省部级社科成果或科研成果二等及以上奖2项或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或出版1部高水平学术著作,且发表5篇以上(含5篇)学术论文。
    说明:1、学术论文应为第一署名或是通讯联系人,发表在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自然科学学科至少应有2篇(副教授应有4篇)论文进入SCI、EI、ISTP检索,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至少应有2篇(副教授应有4篇)论文发表在我校认定的A、B、C类学术刊物上。2、获奖应是名列前3位的获奖者,学术著作应是第一署名,完成科研课题应是课题负责人。
    第五条  选聘程序及办法
    1、学校成立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对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并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专家对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仲裁和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和我校博士生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在综合考虑学科建设规划、招生名额、导师年龄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各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数。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等工作。
    2、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应向申请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根据本办法,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和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进行审核和推荐。
    3、为支持重点学科建设,国家重点学科(包括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培育学科)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自主进行(副教授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由学校选聘),选聘程序为:申请者填写《吉林大学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申请者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推荐;申请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按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评审;等额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推荐。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和能力做出决议。
    5、选聘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在校内公布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者即为正式通过。
    第六条  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及有直系亲属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不应参与选聘过程中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的各级表决工作。
    第七条  如果确系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可接受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授申请担任我校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程序是先由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校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然后与我校教师按相同办法同时进行选聘。
    第八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召开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表决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即为通过。对于委员需要回避的,投票人数和委员总数均应按减少的人数计算。
    第九条  各学科或学部可自行制订高于学校的选聘条件,但须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在读研究生不允许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对已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在每年制订招生简章前进行一次招生资格审查,招生资格审查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校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领导小组。

                           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