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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完成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学部)研究、确定,近日又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进一步修改,各学科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完成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已确定,现予以公布执行。
  各学科执行该基本要求的具体时间见“备注”一栏。 对明确规定从2002级博士研究生或从2005年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开始执行的各学科,此前须应按原有的规定要求。
  对于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完成的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自行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完成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学位办公室
               200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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