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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附件1
吉林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和学位[1999]9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聘工作原则
1、博士生指导教师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其任务主要是培养所招收的博士生。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要服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整体规划的要求,要有利于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和协调发展,要有利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2、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要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3、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逢双年份进行。
    第三条  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1、对已经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者的选聘条件
    (1)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目前主持有适合招收培养博士生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的科研课题。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近两年应在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出版有专著,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3)选聘的年龄要求参照《吉林大学关于教职工退(离)休的暂行规定》(校发[2001]29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招收新生的最高年龄限定在退(离)休前三年。
    2、对新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的选聘,要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审核,其条件为: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为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研究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其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必要的科研经费(由本人负责支配的经费:理学、工学、医学近三年年均纵向科研经费2万元以上或横向科研经费年均5万元以上;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近三年年均3000元以上)。
    (4)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承担过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工作,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年龄在55岁以下的教授应每年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
    (5)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6)近五年来科研成果显著,学术水平在国内居本学科前列。具体要求如下(A、B、C、D满足任意一项即可):
理学、工学、医学:A:发表10篇以上(含10篇,下同)的学术论文;B: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2项、或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3项,且应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C:出版1部高水平学术著作或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且应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D:出版2部高水平学术著作。
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A:发表10篇以上的学术论文;B:获国家级社科成果或科研成果奖1项、或获省部级社科成果或科研成果奖2项、或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3项,且应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C:出版1部高水平学术著作且发表5篇以上的学术论文;D:出版2部以上高水平学术著作。
(说明:1、学术论文应属于本研究方向,是除自己指导的研究生以外的第一署名,发表在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理学、工学、医学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论文进入SCI、EI、ISTP检索。2、获国家级奖和省部级奖应有获奖证书,学术著作应是前二名署名,完成科研课题应是课题负责人。)
第四条 选聘程序及办法
1、学校成立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对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可另设各级专家组对有关争议问题进行仲裁和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和我校博士生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在综合考虑学科建设规划、招生名额、导师年龄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各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数;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外审等工作。
2、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应向申请学科所在的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根据本办法,对申请人进行初审。
    4、新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评审后,还要由学校聘请两位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校外本学科专家进行通讯评议,两位通讯评议专家均同意为通讯评议通过。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对通讯评议通过者进行审核。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作出决议。
7、将新选聘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在校内公布征求意见,15天内无异议者即为正式通过。
    第五条  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新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及有直系亲属新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不应参与选聘的领导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如果确系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也可接受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授为我校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程序是先由有关学院(所)提出,经研究生院同意,然后与我校教师按相同办法同时进行选聘。
第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召开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会议时,出席会议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者为通过。
第八条  如有学科或学部认为学校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条件较低,也可自行制订高于学校的选聘条件。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和学位[1999]9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聘工作原则
1、博士生指导教师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其任务主要是培养所招收的博士生。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要服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整体规划的要求,要有利于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和协调发展,要有利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2、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要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3、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逢双年份进行。
    第三条  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1、对已经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者的选聘条件
    (1)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目前主持有适合招收培养博士生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的科研课题。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近两年应在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出版有专著,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3)选聘的年龄要求参照《吉林大学关于教职工退(离)休的暂行规定》(校发[2001]29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招收新生的最高年龄限定在退(离)休前三年。
    2、对新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的选聘,要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审核,其条件为: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为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研究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其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必要的科研经费(由本人负责支配的经费:理学、工学、医学近三年年均纵向科研经费2万元以上或横向科研经费年均5万元以上;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近三年年均3000元以上)。
    (4)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承担过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工作,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年龄在55岁以下的教授应每年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
    (5)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6)近五年来科研成果显著,学术水平在国内居本学科前列。具体要求如下(A、B、C、D满足任意一项即可):
理学、工学、医学:A:发表10篇以上(含10篇,下同)的学术论文;B: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2项、或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3项,且应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C:出版1部高水平学术著作或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且应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D:出版2部高水平学术著作。
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A:发表10篇以上的学术论文;B:获国家级社科成果或科研成果奖1项、或获省部级社科成果或科研成果奖2项、或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3项,且应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C:出版1部高水平学术著作且发表5篇以上的学术论文;D:出版2部以上高水平学术著作。
(说明:1、学术论文应属于本研究方向,是除自己指导的研究生以外的第一署名,发表在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理学、工学、医学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论文进入SCI、EI、ISTP检索。2、获国家级奖和省部级奖应有获奖证书,学术著作应是前二名署名,完成科研课题应是课题负责人。)
第四条 选聘程序及办法
1、学校成立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对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可另设各级专家组对有关争议问题进行仲裁和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和我校博士生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在综合考虑学科建设规划、招生名额、导师年龄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各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数;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外审等工作。
2、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应向申请学科所在的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根据本办法,对申请人进行初审。
    4、新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评审后,还要由学校聘请两位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校外本学科专家进行通讯评议,两位通讯评议专家均同意为通讯评议通过。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对通讯评议通过者进行审核。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作出决议。
7、将新选聘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在校内公布征求意见,15天内无异议者即为正式通过。
    第五条  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新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及有直系亲属新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不应参与选聘的领导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如果确系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也可接受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授为我校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程序是先由有关学院(所)提出,经研究生院同意,然后与我校教师按相同办法同时进行选聘。
第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召开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会议时,出席会议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者为通过。
第八条  如有学科或学部认为学校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条件较低,也可自行制订高于学校的选聘条件。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