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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试行办法

  为了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4]50号文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和教财[1996]85号文件《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
国家计划招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委托、定向、自筹和在职培养的研究生按协议规定执行)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均达到要求。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1、博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15元;入学前为在职人员,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二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5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55元。
2、硕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的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75元;入学前为在职人员,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二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95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15元。
三、普通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办法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填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经所在院(中心、所)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从注册入学当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
2、入学前为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原单位的工资关系及工龄证明,填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经所在院(中心、所)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从注册入学当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
3、普通奖学金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
1、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在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但可参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如果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2、本校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3、研究生退学、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从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4、毕业研究生,从学校规定派遣时间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5、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也不参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6、需停发奖学金的其它特殊情况。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普通奖学金
1、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扣发普通奖学金;
2、受记过处分者,扣发4个月普通奖学金;
3、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发2个月普通奖学金;
4、受警告处分者,扣发1个有普通奖学金;
5、受通报批评者,扣发半个月普通奖学金;
6、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者,累加扣发普通奖学金;
7、其它特殊情况,酌情扣发普通奖学金。
六、其它有关问题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6]85号)文件精神,从文件标准向下浮动的25元,由学校集中掌握,主要用于:
1、其中10元与研究生国家优秀奖学金合并,用于对优秀研究生的奖励;
2、其中10元用于研究生在学术、文体、社会实践等方面活动经费和单项奖的奖励;
3、其中5元用于研究生“三助”酬金、特困补助等。
七、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事项,由研究生管理处受理,经审核批准后,通知财务处执行。
八、如国家政策有变化,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九、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二○○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