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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警示案例


杨某某,男,我校2010级博士研究生, 2011年10月到2012年12月间,杨某某利用曾为我校某教授报帐的工作采用虚假报销的手段,分40次诈骗该教授管理的科研经费达13万余元。2013年12月23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因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四条一款“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之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史某,女,我校2007级在职博士研究生,2008年史某以吉林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在2008 International Symposiums on Information Processing”上发表的论文属抄袭他人成果,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依据《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六条“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之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史某开除学籍处分。    

孙某某,男,我校2013级硕士研究生,在2013年12月21日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外国语通过性考试中,孙某某替他人参加考试,构成考试作弊。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某某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年。    

殷某某,男,我校2013级硕士研究生,在2013年12月21日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外国语通过性考试中,殷某某由他人代替考试,构成考试作弊。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殷某某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年。    

安某某,男,我校2011级硕士研究生。在2011年12月24日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外国语通过性考试中,安某某查看手机内存贮的与考试相关内容,构成考试作弊。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五条“对考试作弊的研究生(含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可以认定的作弊行为),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之规定,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安某某记过处分。    

由某,男,我校2008级硕士研究生,在2008年12月28日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外国语通过性考试中,由某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条进入考场,构成考试作弊。依据《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五条“对考试作弊的研究生(含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可以认定的作弊行为),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之规定,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由某记过处分。    

杜某,女,我校2007级硕士研究生。2009年3月14日上午,在吉林大学200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外国语考试过程中,杜某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MP3播放器参加考试,构成考试作弊。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五条“对考试作弊的研究生(含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可以认定的作弊行为),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之规定,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杜某记过处分。    

苗某某,男,我校2007级硕士研究生。在2009年12月19日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苗某某使用通讯设备,构成考试作弊。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五条“对考试作弊的研究生(含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可以认定的作弊行为),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之规定,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苗某某记过处分。    

乔某,男,我校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0年1月11日晚,乔某在某宿舍楼同学寝室饮酒,醉酒后误闯入该宿舍楼女同学寝室,对当时在寝室内的女同学进行谩骂后撵出寝室,随后自己爬到床上耍闹,呕吐物污染了该寝室同学的衣物,并且不服从校园110工作人员劝阻,在宿舍楼内造成极坏影响。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三条“对酗酒情节严重且不听劝告的研究生,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之规定,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乔某严重警告处分。    

史某,女,我校2008级硕士研究生。2008年12月3日,史某在寝室内违章使用“加热棒”烧水引发火灾,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宿舍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一条“对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之规定,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史某严重警告处分。    

孙某某,女,我校2006级硕士研究生。2008年9月,孙某某将床位租给校外考研人员使用,违反了《吉林大学学生住宿的补充规定》。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一条“对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之规定,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某某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其在读期间评奖评优资格。”第二十九条三款规定,“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根据《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研究生受记过以上处分(不含记过处分)不授学位。对受记过处分的研究生,应考察其受处分之后一年期间的表现。如对错误确有认识,悔改表现突出,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出鉴定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可以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若在校考察不满一年,可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缓授。一年考察期满后,可根据申请人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在工作单位的表现(应有工作单位的鉴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对坚持错误不改,或对错误虽有认识,但表现不好的,不授予学位。”上述违纪研究生中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均不授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