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研究生证与校徽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证和校徽是证明我校研究生的证件,供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使用和佩戴。
二、研究生证和校徽于新生入学取得研究生学籍后发给。
三、研究生证号即研究生的学号。
四、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院注册,加盖验讫章,无验讫章的研究生证无效。
五、研究生证每生一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任意涂改内容,不得转借转让。
六、研究生证乘车区间只能填写家庭所在地,不得擅自涂改。家庭所在地如有变动,应持有关证明到研究生院办理变更手续。
七、研究生证和校徽应妥善保管使用,如果丢失,须填写丢失报告单,经班级证明,所在院(中心、所)研究生秘书核准后,到研究生院办理补发手续,同时交纳工本费。补发研究生证每证15元;补发校徽每枚5元。每学期末办理补发手续。
八、研究生毕业、退学、转学和其它情况离校,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将研究生证交回。如丢失,须交20元工本费、媒体公布的丢失声明费。
九、如有违反研究生证和校徽使用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研究生证和校徽管理事项,由研究生管理处受理。
十一、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二○○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