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8]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旨在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有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吸引高素质和发展潜力强的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 [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在评奖学年有以下情况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
(二)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保留学籍的;
(四)受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培养单位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人数为9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思政教师、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于每次评定工作前连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实行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不低于出席会议人数的2/3,并超过全体委员数的1/2时,方可通过。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1.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人数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倾斜。
第十二条 对于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成果要以质量为先,兼顾数量。
第十三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上一学历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培养单位须对二、三年级研究生进行学期考核,要充分考虑课题组、导师和同学的意见,引入民主评议制度,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学术道德、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并将其德育方面的表现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所占比重不得低于考核全部分数的30%。
第十五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本)硕博贯通式培养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以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导师推荐、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方式进行评审。
(一)研究生本人应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须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对于因科研或实习等不在校的,可由培养单位推荐申请。
(二)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初步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审核和备案留查。
(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原则、评审程序、申报材料、评审结果等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答复意见须经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如研究生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获奖后如果被发现在评审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