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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04 编辑:陈冬雪 浏览次数:

校发[2018]2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专项计划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奖励标准、评定比例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根据国家下拨的比例执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亟需学科倾斜。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

第六条 培养单位要对研究生进行学期考核,要充分考虑课题组、导师和同学的意见,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学术道德、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

第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

(二)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保留学籍的;

(四)受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的。

第八条 获奖后发现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吉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研究生对评审工作的申诉。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培养单位须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思政教师、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对于(本)硕博贯通式培养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其所处的培养层次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资格审查、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后,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经过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和备案。

(三)经吉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四)学校每年于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将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诉登记表》,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吉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研究生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4〕18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