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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04 编辑:陈冬雪 浏览次数:

校发[2018]24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校发﹝2017﹞46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社会奖(助)学金根据捐赠方或出资人意愿,通过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命名与设立。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服务社会。

第三条 研究生社会奖(助)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奖助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五)积极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潜质突出;

(六)在评奖学年度研究生思想总结鉴定中,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等方面表现突出;

(七)当前学历期间应取得与本学科相关的高水平研究成果或国家级以上奖励;

(八)符合设立社会奖(助)学金捐赠方或出资人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社会助学金的研究生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被认定为我校研究生经济关注对象;

(二)生活俭朴,无高档消费或不当行为。

第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

(二)评奖学年度研究生思想品德鉴定考核不合格的;

(三)受到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第七条 获奖后发现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及奖学金,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报告捐赠方或出资人。

第八条 研究生在每学年只能获得一项社会奖学金。再次申请时,已用于参评且因此获奖的科研成果及奖励不能重复使用。

第九条 捐赠方或出资人对评审有特殊要求时,可适当突破奖助条件,破格推荐候选人。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按照捐赠方或出资方的要求,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社会奖(助)学金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社会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要求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社会奖(助)学金的申报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于(本)硕博贯通式培养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其所处的培养层次来确定其参评身份。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按照“学生申请、单位推荐、学校组织评审” 的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助)学金审批表》后,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二)经培养单位审核,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提交研究生工作部。

(三)研究生工作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 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

对研究生社会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申诉。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捐赠方或出资人授权研究生工作部评定的社会奖(助)学金。

其他社会奖(助)学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